行政处罚决定书
清新住建罚字〔2020〕51号
当事人:
(法人)名称: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914400007076518432
住所(地址): 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东89号五楼(住所申报)
本局于 2020年7月29日对你单位监理的“佰合谷生态旅游度假综合体1#楼、2#楼、3#楼、9#车库、10#车库”工程涉嫌桩基未经检测已进入后续工序施工立案调查。经调查,你单位监理的“佰合谷生态旅游度假综合体1#楼、2#楼、3#楼、9#车库、10#车库”工程项目3#楼桩基未经检测已进入后续筏板基础、主体结构工序施工。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、现场检查相片、调查询问笔录、施工记录文件等证据证实。
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0年 10月 20日向你(单位)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告知了违法事实、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,并告知享有陈述、申辩权利。对此,☑你(单位)未作陈述申辩。□你(单位)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、申辩,经复核,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,不予采纳。□你(单 位)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、申辩,经复核,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意见理由成立,予以采纳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三项(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,承担下列质量义务: (三)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,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,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,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,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、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;)规定。根据你(单位)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,你(单位)的违法行为为 “严重” 。
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和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(第四十六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,第九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五项,第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六项、第八项,第十一条,第十二条第一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,第十三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,第十四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,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,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) 规定,现责令你(单位):
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
☑立即改正违法行为
□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(综合行政执法大队)接受处理。
□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。
根据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(第四十六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,第九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五项,第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六项、第八项,第十一条,第十二条第一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,第十三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,第十四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,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,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)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责令限期改正,予以警告,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(小写:¥29000.00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你(单位)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(详见《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)。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。
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0年10月30日